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学院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会活动。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七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印章、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学院建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所需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用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建筑物、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
学院对办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部门等,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学院资产、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截至2007年年底学院总资产为59,658万元。净资产为29828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5万元,办学积累29,783万元。贷款及其他形式负债29,830万元。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社会捐赠和募集;
(三)学费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院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根据陕西省物价部门的收费限额制订,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教育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