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董事会董事为7人,由举办者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负责人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学院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前不能无故罢免董事,下一届董事会由上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组建以院长为最高行政领导的行政班子,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学院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