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按照“调整结构、满足自给、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的指导方针,对我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实施调整改造或关闭淘汰,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到2010年9月,压缩水泥生产能力800万吨,全市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

  (一)调整改造类

  1.目标:

  (1)水泥粉磨站采用φ2.6m以上的球磨机;

  (2)水泥粉磨站年产水泥达到60万吨以上;

  (3)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企业加工能力的60%以上;

  (4)水泥散装率达到70%以上;

  (5)提高高强度、高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的生产能力。

  2.措施:

  (1)对年产60万吨(以生产能力和2006年产量为准,特种水泥除外,下同)及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予以保留;

  (2)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等五市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不超过2家;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不超过1家;

  (3)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按期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二)关闭淘汰类

  1.对象:

  (1)φ2.2m以下的球磨机;

  (2)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和城镇非工业规划区内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3)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机立窑等落后工艺装备。

  2.措施:

  ①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质监、工商、税务部门按关闭企业有关规定处置;

  ②不得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③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且列为当地关闭淘汰的水泥生产企业,允许企业生产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日期,到期不予以换发。

  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转移和销售。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和换发生产许可证而自行建设、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三、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

  (一)布局与投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