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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城管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维护和管理的通知
(深城管〔1998〕117号 1998年5月26日)

各广告制作公司、各业主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现就做好在台风季节期间,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台风、暴雨来临之前,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对所属的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维修,并做好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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