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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的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结果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各类管理台账和档案,月报、季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纪录、新改扩建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排污单位搬迁关停文件和关停时间,以及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和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至3月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查阅文档、数据复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环境质量目标未完成,或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措施未落实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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