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计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具体排放系数按照国家规定和2005年全市环境统计口径取值。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的污染源、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应采用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放量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如果数据相差较大,须分析原因;如果没有合理原因,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推算,即按当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排放总量变化情况(指与上年度相比,排放总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的要求执行。市、区(县)统计数据上报前,须由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共同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由排污单位负责填报,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填报。
第十条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对环境统计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核算结果进行校正,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根据国家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结果,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进行复核。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结果,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