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要求,提高能源平衡表的编制质量,完善全市及分区县能耗公报制度。坚持对各区县能源消费量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完善季度能源消费量的测算方法。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能耗公报的时效性。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和节能降耗的工作要求,逐步增加公报内容,规范公报发布形式。
(四)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区县能耗公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细化管理,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分区县监测,并提供分区县能耗公报所需的资料。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的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市统计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与能源计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建立统计执法、能源计量执法、节能监察和节能审计的联动机制,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三)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基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