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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在京的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节能考核工作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将对在京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如考核等级为未完成,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暂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逐级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完善全市能耗公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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