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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8〕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在苏部省属企业自行解决,苏州市属企业由苏州市本级承担,市(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区承担。

  关于市本级的资金来源,继续向省争取在生育基金结余中列支,目前先由财政垫支,待省政府有关政策修改后再作调整。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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