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建设投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
1、财产性收入: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包括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包括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家庭拥有物权的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兑售有价证券、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
2、政府颁发的对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县(区)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