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和豫政办〔2008〕24号、新政办〔2008〕32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督查活动。督查活动要做到县(市)、区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治理:5月1日-7月31日。
(二)安全生产月:6月1日-6月30日
(三)安全专项整治:7月1日-7月31日。(四)百日安全督查:5月1日-7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总结,每月20日前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月活动开展情况。活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全面总结材料,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全生立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本部门开展百日安全活动有关情况,先进典型经验、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百日安全活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订下发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重点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安全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活动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