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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针对目前我市自备水源用户多、用水量大、污水处理费漏缴严重的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强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工作,具体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程广宝兼任。
  二、宣传发动(2008年5月1日-5月15日)
  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泛开展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自备水源用户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意识和主动性,为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排查整治(2008年5月5日-6月5日)
  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在5月份组织人员,划区分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备水源用户的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通过排查弄清楚用水户、水泵型号、是否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排污状况、以往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等,建立用户档案。
  四、装表计量,按规定收费
  (一)根据排查情况,对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备水源用户,征收管理办公室要督促用户在6月底前全部安装远程实时检测计量水表,实施远程监测,按计量按规定收费。
  对未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备水源用户要及时移交新乡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办公室,由其根据市政府《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自备井查封及征费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7〕15号)文要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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