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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豫政办发[2007]29号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做好政企分开后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非事业性质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一次性做好善后工作。在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或扩编需要招聘人员时,应当从中择优聘用;对辞退的人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国家种子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各县(市)、区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担负的种子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对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应当将财政差额供给或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的种子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目前尚未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应当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起来。
  (二)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二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要进一步建立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的评价体系,在不同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前都要严格组织试验、展示、示范,并对其结果进行科学评价,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四要加强种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县级入网连接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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