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豫政办发[2007]29号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8]89号)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河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发〔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意见》、《通知》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培育现代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产业化水平,增强种子企业竞争力;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强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尽快实行政企分开。依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6月底前将隶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县(市)、区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并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