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项目:气排球、地掷球、自行车(环城)
特设项目:健步走(2008米)
五、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新乡市管辖内的公民,报名时必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青少年组运动员须按市区所驻区为单位组队,运动员必须是新乡市在校学生。
(三)驻本市大、中专院校的运动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证明。
(四)本周期内(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并连续集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加金牌一块(以河南省体育局输送文件为依据)。
(五)驻区各单位可随本辖区组成代表团。
(六)输送到省体校的运动员可以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七)新乡市运动学校学生可代表原户口所在地的单位参加比赛。
(八)1名运动员只能代表1个单位参加比赛。
(九)符合单项规程规定者。
(十)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必须持新乡市第九届运动会专用竞赛证。
(十一)健康状况: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并适宜参赛本次运动会。
(十二)凡参赛单位必须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手续(费用自理)。
(十三)比赛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大会将成立资格审查领导小组。
六、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参加比赛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人,联络员1人。
七、竞赛办法
(一)各项竞赛均采用大会制定的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本届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办法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根据报人(队)数多少决定比赛办法。
八、录取名次、奖励、计分办法
(一)个人单项、团体均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不足八名的人(队)含八名的人(队)减一录取,计分从高分计起,报名不足四个单位的大项,全额录取。
(二)集体项目:足、篮、排球、拔河项目均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的减一录取。按6、5、4、3、2、1计金牌,按前八名9、7、6、5、4、3、2、1的六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