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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08)

  四、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所有代表建议必须在2008年7月30日,政协提案在9月30前分别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根据新政文〔2006〕36号文件精神,今年将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惩办法”中,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期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要记“一般工作差错”,实行倒扣分制。为充分调动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对全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差的承办单位提出批评。
  五、具体问题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议程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7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2份,代表所在选区人大办公室1份;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2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2份;所有建议、提案的复文报市政府督查室1份。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要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或《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予以重新办理。
  (五)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2.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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