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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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