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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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