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度行政管理事项变动情况的通知
(新政办[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23号),现将2007年度我市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变动情况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增加行政许可1项
1.农民合作社核准登记
(二)增加行政强制3项
1.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帐簿及其他有关材料
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3.查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增加其他行政管理事项1项
1.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书
(四)增加行政处罚9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吊销行政处罚
2.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规定的行政处罚
3.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6.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7.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的行政处罚
8.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