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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行政管理主体规定、事务管理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四、清理主体
  所有制发或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为清理责任主体。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订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办单位和主要执行单位对其正在实施的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拟清理的理由和依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报政府审定;部门印发的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原主办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因机构调整原主办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年5月4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4日至5月20日)。各清理责任单位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5月16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4-419房间。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保留、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5月21日起每两周将本单位清理任务完成情况以报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对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已完成评价并拟定清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附文本和电子文档)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市、区)政府的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汇总本市文件清理情况,于10月31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切实将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本单位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依法按政策进行清理,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可以设立和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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