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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文件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清理目标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
  清理目标任务是: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拟对2003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或修订的,应当提出保留或修订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标准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党和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和超国民待遇内容,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已经明显过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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