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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交通系统2006年度文明规范执法单位、优秀执法单位考核情况通报


  二、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情况

  卷宗质量反映着一个执法单位的整体素质。各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认真贯彻《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和《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在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装订等方面取得较大进步,案卷质量有了明显提升,较好地体现了执法的文明风范,展示了杭州交通执法队伍的良好风貌。但如果从严要求,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出现实体上的缺陷

  1、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各单位基本能区分理由和依据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注意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对应关系。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只有作出处罚的依据,而把定性的理由描述成实际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法律依据,如“行政相对人未取得营运证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给予……”中,应认定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是哪个条款,而不是单单认定其从事的违法行为。法制员在工作中还应注意个别文书重新印制作出的小改动,比如原来在文书中印制的是“行政相对人”字样,改动后为“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字样,在打印时不注意就会导致意思完全相反,不利于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

  2、行政强制的合法性问题。如省《道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没有车辆营运证和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这两个暂扣车辆的条件缺一不可,一些同志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容易忽视这个问题,因此一定要描述清楚,抓住关键,否则将缺乏暂扣车辆的事实依据。另外,根据省《道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但是在一些案件的暂扣凭证中却发现除了暂扣车辆营运证外,还暂扣了其它一些证件,此举不符法条的规定,应注意及时改正。

  3、行使裁量权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规范》和《标准》要求在行使裁量权时要阐明理由,并有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都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持。但在实践中,很多处罚要么没有区别,要么随意性太大。各单位应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详细制定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保证执法人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

  1、一些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缺少当事人与涉案车(船)单位关系的记载,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与被处罚人往往不一致。

  2、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种类,但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在执法现场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则没有必要再作现场笔录,这种想法是欠妥的。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记录,有着比询问笔录更高的效力,因此决不能遗漏这一重要的定案证据。

  3、一些卷宗里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作为书证的,缺少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上的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4、一些单位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的,没有体现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关联性,有些当事人整改前后对比的照片不在同一地点拍摄,缺乏对比性。

  (三)避免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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