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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2008修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文件的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对外资统计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外资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网络。各区贸工部门、镇(街道办)经发办负责本辖区的外资统计工作,收集、汇总单位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统计报表以及来料加工利用外资报表,逐级上报市贸工局,抄报同级统计局,依法行使外资统计监督职能。

  二、各级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按照省外经贸委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074号、〔1999〕035号文的要求,各区贸工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一名兼职统计员,镇(街道办)经发办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上述各部门还应配备一台电脑和MODEN,专门用于外资统计和与上级主管部门“点对点”连接,实现全市外资统计网络化管理。

  三、企业报送报表渠道。

  (一)除本条(二)、(三)、(四)所列情况外,无论中方股东隶属哪一级、无论哪一级审批、无论什么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利用外资统计报表,均报所在区或镇(街道办)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具体由各区贸工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规定)。

  市属一类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向企业住所地的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上报。

  (二)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报所在保税区管理局和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由其汇总后报市贸工局,抄报所在地区贸工部门。

  (三)蛇口工业区、南油开发区和华侨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由南山区贸工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上市中外股份公司和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内资企业向国外公司转让股权不足25%的,其外资报表由公司直接报市贸工局。

  (五)市属一类企业及其控股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政府贷款兴建的项目,由市属一类企业填写《利用国外资金债务余额月报表》,直接报市贸工局。

  四、实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制度。每个企业发一本由市贸工局、统计局印制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企业报送报表时,由受表单位在《登记手册》上签收盖章。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年审时,应出示《登记手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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