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 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 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 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三) 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开发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四) 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
(五)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技术中心申办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送市贸工局一式一份(注)。
第八条 市贸工局与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专家意见,对专家同意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由上述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同意该单位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