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 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 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