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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贸工法字〔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发〔2000〕67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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