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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贸工局加签意见),报市贸工局。

  第二十条 市贸工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表1、表2、表3)(略)。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

  (一)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列入组建国家级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级及市级技术中心,市政府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手续。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挖潜改造项目计划。

  (四)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名单”。

  (五)对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报送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式一份。

关于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外资〔1998〕41号 1998年8月2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企业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掌握利用外资整体情况,制定正确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规范外资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强化统计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从1996年起,我市已开始实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向规定的外资统计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外资统计报表时,受表单位须在送表企业持有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市贸工局、统计局统一印制)上签收,对不按规定按时、定期报送报表,或《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中没有外资统计主管单位签收记录的,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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