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产品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取得《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到市贸工局申报,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产品到市科技局申报。两局共同编制“享受优惠项目预选清单”。
(三)由市贸工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核准编制“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名单”,并由五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核准依据。
1.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优惠期内缴纳的所得税额及增值税额将作为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的主要依据。因此,经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项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优惠资格。
2.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在地产地销减免税收政策保留情况下,一般销售是指境内特区外销售,若取消,则指境内销售。
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一般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其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五)企业凭“项目名单”和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新产品优惠补助。
(六)新产品优惠补助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七)企业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资金应设专户核算,按规定必须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办法由市贸工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经通〔2000〕79号 2000年5月25日)
各区贸工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