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责任单位: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三)强化监管。
1.突出重点。(1)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确保已建脱硫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2)加快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3)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推行排污交易试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以新带老”、“总量平衡”。(2)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3.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1)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2)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源削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3)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4)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四)完善机制。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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