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负责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签发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相抵触文件;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减排目标实现的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辖区内污染严重、有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不按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污染减排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职责任务;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污染物减排要求相抵触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决定和命令;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违反规定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设备;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非国家机关任命的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目标办、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局。
2.“一票否决”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凡是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按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衡量并通报全省。市(州)政府在20天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行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行业和企业(集团)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和能力建设)的审批;暂停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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