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排主要措施
(一)结构调整减排。
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十一五”期间,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加大淘汰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力度,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见下表。
(2)按照《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关停13575万千瓦的基础上,加大关停力度,力争达到150万千瓦以上。加快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凡属于国家政策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进行异地改造,关停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用于“上大压小”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2.优化产业结构。(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意见。(2)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化电力结构,发挥水电优势,支持节能减排。(3)降低燃料含硫量。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和关停。加快原煤、高硫煤洗选步伐,扩大洗选规模,降低商品煤含硫量,新建、改造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重点产煤区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4)禁止进口含硫大于1%的高硫煤和燃料油,限制出口优质低硫煤。高硫煤原则上用于配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3.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重点在电力、冶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煤炭、轻纺等行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和推广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开发给予优惠政策,促进脱硫环保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