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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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