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援。
5.3.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应急对策;根据疫情和我市实际需要,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实际工作需要,请求市卫生局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市)区政府建立疫区处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5.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3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实际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