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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丹东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丹东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丹东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丹东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从2008 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债务工作。为摸清农村“普九”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特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按照省统一制定的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政策,统一界定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债务形成的时间,确保锁定债务构成的一致性。
  2.统一方法。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统一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建立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审计认定债务口径的一致性。
  3.统一步骤。按照省统一确定的清理审计认定债务工作程序,确保审计认定工作在时间安排、审计认定过程上的一致性。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 年起,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2008年的主要任务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并对锁定债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为制订总体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做好准备;从2009 年开始逐步化解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和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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