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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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