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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确保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补贴落实到位

  1、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数字电影放映场次补贴通过招标确定,所需支出,由相关区财政承担,并委托厦门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按“先放后补,按月结算”的原则支付给各农村电影放映队,放映场次及补贴标准原则上1年一定。各放映队必须如实填报《厦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场次登记表》(详见附件2),回执单须经村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意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厦门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该公司审核无误后报各区文体局。各区文体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将补助款支付给厦门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各个放映队。

  2、建立数字电影卫星接收站所需支出,农村数字影片版权支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维护维修以及放映人员培训等支出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放映数字电影节目必须统一向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采购。发行放映规定渠道以外的其它影视节目以及计划外的放映场次不予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电影、看好电影,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农村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电影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形式,在农村文化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并在传播科技知识和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实现的大事。

  (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也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繁荣农村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将此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实施,是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大事,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抓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实施。为确保影片充足供应,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和质量达到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党和政府对农村群众文化生活的关心家喻户晓,还要通过大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各区文化、财政部门要在认真落实有关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及相应经费的同时,对各放映单位放映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文化协管员和民意代表的监督作用。各相关放映单位不得放映走私或无版权影片,不得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应如实填报《放映场次登记表》,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格按《电影管理条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实施细则》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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