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3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的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影工作,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方针,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思路,创新机制,鼓励国有、集体和个体放映单位通过平等竞争参与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电影放映水平,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广普及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完善放映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数字电影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放映能力和放映质量,基本保障和实现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将全市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纳入农村数字化电影放映的覆盖范围,力争在2008年实现每村每月放映1.5场电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