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8〕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上市办 2008年5月12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机制
1、办事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若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厦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外资局、环保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可直接联系该部门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联络员,联络员按“首问制”要求,告知本单位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并负责协调、帮助解决;也可向市上市办提交《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附件1)要求协助解决,市上市办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市效能办和市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重大事项部门无权解决或跨部门问题单个部门无法解决的,由部门向市上市办反映,市上市办经过调研,提出意见,商相关部门解决或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在异地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上市办负责向异地相关单位出具协调函。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1、办事程序:上市后备企业需市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可直接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如相关部门需市上市办出具协调函,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向该部门出具协调函。
2、申报材料:
(1)出具无违法违规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4、核查内容:企业遵守该行业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等。
5、出具证明形式:
(1)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企业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曾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核准
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报相应级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初审意见的出具
1、办事程序: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出具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初审意见。
2、申报材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无违法违规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4)企业拥有的专利、名牌、奖项及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企业质量、技术、环保等各类资质证明文件。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