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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本省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1997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本省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原则上,没有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中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条款一律废止或修订。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包括违法对某一行业实行特殊保护,违法减免税费,违法对土地出让收入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等。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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