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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月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市看守所、市戒毒所的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市级配套资金尽快落实到位,要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市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市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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