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筹措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规定的“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省补助70%。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要求。洛阳市拘留所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偃师、新安、伊川、栾川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所在县(市)政府自筹解决;其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其余由所在县政府自筹解决。2008年安排的4个项目,相关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2009年和2010年安排的10个项目,相关县(市)政府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2008-2010年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建设项目中央、省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额见附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白志刚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胜平、市财政局局长谢留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心杰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62233885),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炳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安排,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5月16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5月16日-2008年5月31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