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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府救济部门给付的城乡医疗救助经费;

  (四)政府其它部门给予的临时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捐助帮困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工伤事故及出国、出境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本医疗补助范围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遗属)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的凭证等,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区有关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一条 区审批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查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遗属)医疗补助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区老区办审批,补助资金分别由区民政部门和区老区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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