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8〕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和优待,帮助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困难,根据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 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
(1)7-10级在乡的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目前入伍);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
(6)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含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