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办〔2008〕30号)
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活动、友好往来中赠品的管理,确保赠品的完好保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赠品是指我市在外事活动中和国内公务往来中所接受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和历史凭证作用的珍贵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条 珍贵赠品是一种特殊载体的档案,也是国家档案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四条 珍贵赠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陈列,确保完好无损。
第五条 珍贵赠品范围包括:
(一)各级领导机关或领导视察我市工作,为我市所写题词、签名和赠送的书画。
(二)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友人赠送我市的礼品和纪念品,包括名人字画、纪念章、工艺品等。
(三)国内兄弟城市、经济组织、机关、社会团体赠送我市的礼品和纪念品,包括名人字画、工艺品等。
(四)合肥籍的著名人士、知名人士赠送家乡的书画、纪念品等。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负责境内的各项公务活动中赠品的接收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境外的各项友好往来中赠品的接收工作。市档案局(馆)负责赠品的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七条 赠品应在接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人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赠品损坏、留存或转送他人,档案室应就赠品的赠送时间、内容等编写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