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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中的总量减排部分除进行结果考核外,还要进行过程考核,包括各区县(自治县)部门间的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档案及减排计划等文件的报送情况等。过程考核的权重占结果考核总值的10%―20%。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用地指标审批。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实行区域限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用地指标,扣减下一年度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10%―20%。

  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任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县(自治县)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所有项目。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相应污染物的所有建设项目及用地指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完成二氧化硫年度减排任务的燃煤发电企业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在发电排序中靠后安排;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环保局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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