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总量减排考核遵循淡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定减量,公正公开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定期考核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每年7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次年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年度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内容:
(一)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减排项目季报等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三)国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
(四)总量减排监察和监测情况。
第九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内容: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及污染物削减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污染物新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