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承担监测任务。
市环保局成立总量减排监测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承担,成员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专家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站长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第五条 总量减排监测包括全市范围内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核查期内投运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的所有排污口(对治理设施应包括进出口)。监测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1次。
第六条 总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污水处理企业除外)、国家和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具有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的比对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协助。
国控污水处理企业、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减排计划的其他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审批的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以及具有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的比对监测由污染源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组织落实,具体监测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七条 总量减排监测对各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监测1天,其中废水监测为每天监测4次,以日均值计,废气监测为每天监测3次,以小时均值计。建设项目从试运行的第2个月开始监测,并根据试运行时间按季度实施监测。
总量减排监测项目中的废水监测应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废气监测应包括流量、二氧化硫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浓度的监测。
第八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以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对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的企业,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市环保局联网的企业,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企业和各级财政负责,验收由市及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市环保局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