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公布1次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际变化量、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等。未经市环保局审定,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不得对外使用和公布总量减排数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