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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燃煤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种方法中应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燃煤发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的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九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估算,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COD排放量=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城镇常住人口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煤炭平均含硫率×0.8×2

  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和煤炭平均含硫率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参照《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初审,如发现问题应责成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核定。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和7月,市环保局在环保部核定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SO2和COD排放量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上报的总量减排统计年报和季报应当与核定的减排统计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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