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制度,确保减排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